作者:张文显,1951年生,河南南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和哲学博士学位,国家二级大法官。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张文显教授在人权理论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开创性贡献。《人权保障与司法文明》一文是张文显教授为《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撰写的卷首语,深入探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司法文明建设同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密切联系和发展趋势。平台特别转载,以飨读者。
《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伊始,便以其“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的办刊理念引起期河界的高度关注,创刊号发表的包括肖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名家名篇更是在法学界和法律界激荡起思想解放的层层浪花;同时,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给人们留下了“紧扣主旋律,葆有多样性,弘扬正能量,回应法治梦”的深刻印象。继创刊号纵论“司法改革与审判独立”之后,第二期又以深化改革与人权的司法保障为主题,回应人权司法保障的公共关怀,再次把人们带入法治建设的实践前沿和理论前沿。
人权保障是司法文明的核心标志,也是司法文明的强大动力。如果说古代司法的文明意义在于定分止争、惩恶扬善,那么现代司法的义明意义则在于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正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使司法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向了文明。本文围绕人权司法保障这一专论主题,就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文明略作论述。
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最靓丽的事件就是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在确立人权宪法原则之后,我国加大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人权的司法保障和由此决定的司法文明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重大进步。
第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题,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使之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治的人权精神新中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较大修改。在此基础上,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着力点在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程序设计和具体规定,无不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主题,切实加强了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人权保护,为了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修改和完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具体规定了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和措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括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预防和减少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在内的公民人权的侵害;加大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经济补偿和司法救助就是保障人权,这都是不言而喻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尊重和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作为其主题内容,乃是因为刑事诉讼主要是一场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如何将国家机关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和程序范围,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侵害到公民人权和社会秩序,就自然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的。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法律化、具体化、实践化,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了人权。
第二,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司法人权保障法治化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出发,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司法领域,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以及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两个方面。《决定》有的放矢地宣告“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强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些案件中,随意违法违规处置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赃款赃物,并且不随案移送,因此,当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却往往渺无踪影。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超标的查封和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经营和生活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对此,《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为了在司法领域为保障人权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点项目提出来。把死刑问题与人权保障连接起来,这在党的文件中可能是首次。《决定》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也作为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内容。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执行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可谓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亮点,是中国司法文明的重大进步,受到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决定》还把司法机关和社会呼吁多年的“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项目,回应了社会对人权问题的期待。
针对这些年严重侵害人权的冤假错案接连发生,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二是健全发现错案机制,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三是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2013年,全国法院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依法核实和排除非法证据,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在司法工作中确立了人权优先性和维权首要性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是人权思维和人权保护,人权思维和人权保护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是视人权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神圣权利。在我国,频频发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秘密、生命、财产等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究其原因就是人权和公民权利不够神圣,有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不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当回事。这种情况今后将有较大改观。二是奉行权利推理。权利推理首先表现为权利发现。人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应有的权利,人们的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宣告的那些,而是有很多没有“入账”的、没有列入“清单”的权利,或者被“遗漏”的权利。这些权利要靠法律推理来发现、拾取和确认。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去发现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肯定会包容的权利。权利推理其次表现为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权利推理还表现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三是在司法活动中面对各项考量因素时,人权及作为人权具体形态的各种公民权利具有优先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追求所谓的
“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权利的优先性考量必然派生出维权首要性考量,必然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今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确立了维权为本、维稳为末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讲,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改革信访制度,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在当代中国,维稳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维权是一个肯定性概念。面对复杂多变、互相叠加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以及由社会矛盾和不稳因素引发的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要善于透视其中的权利问题,引导人民群众把各种利益诉求,甚至不满情绪转化为诉讼请求权,同时畅通诉讼救济渠道,对符合受案条件和受案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救济,确保受到侵害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有效补救,特别是面对政府侵权的案件,要敢于站在人民和公正的立场上维权。
第四,作为人权保障的民生司法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司法的人权保障植根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法治理念。它要求始终不渝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和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及人身损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案件53.7万件;高度关注“三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161.2万件,促进家庭和谐;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案件2464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利。
国企下岗职工、城镇农民工、失地农民、失业或待业者、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司法保障具有严峻性和迫切性。与其他群体相比,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资源最为匮乏,更需要借助国家权力得到保护。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人权保障。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诉权,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事人,以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或社会保险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等涉及经济困难群体的案件,实行诉讼费缓减免救助措施,依法保障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诉权。其次高度重视“民告官”案件的立案受理,切实加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保护,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对一些受案和审判阻力较大、干扰较多的案件,依法实行提级管辖或异地指定管辖,着力破解行政诉讼难问题。
第五,尊重和执行人权司法保障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司法是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有效与否是司法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因而也是司法文明的底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从国内法保障扩展到国际法保障,司法文明呈现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高度重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治,统筹人权国内法保障和国际法保障两个方面,除了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执法和司法,还高度重视国际人权司法保障普遍性原则和惯例的中国化。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国际人权公约26项,诸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已签署待批准的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充分尊重并在相关立法中体现有关人权司法保障的联合国决议,诸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公正审判和救济的权利宣言草案》、《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上述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实行法治、保障人权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良好形象。
人权保障没有句号,司法文明没有终点。我们期待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实践不断创新;也期待着在履行人权保障神圣职能的过程中,我国司法更加进步、更加文明,及早跨入世界司法文明的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