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以国家独立富强、人民幸福生活为本,历经百年奋斗,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人权体系,其中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表述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双重向度。目前中国人权话语对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关注仍待提升,国内向度的内容亦待明确。这不仅在为生存权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前进指向时力有不逮,也直接影响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完整性,不利于以人权话语宣介中国成就、获取国际认同。因此,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生存权双重向度的理论建构至关重要。以国家为主要形式和载体,生存权的国际向度源于人民始自国内、终至国际的诉求,它志在有尊严地立足于国际社会、拥有实现和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良好国内外条件和环境。生存权的国内向度以每一个具体的人为关怀,以发展作为人权尺度,锚定于发展轴线的起步阶段,通过满足人的基本生存保障的底线性内容,实现从生存权国内向度到发展权的递进。
关键词:生存权 中国特色人权体系 国际向度 国内向度 发展权
历经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进程,中国的国际地位、影响及卓越的人权事业广受关注和肯定,但相对而言,中国人权话语的理论建构仍待提升。就生存权而言,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历经百年奋斗,在争取国家独立、统一和实现、保障人权的实践中,充分证明了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人民最迫切的要求、对中国人权话语表达和体系构建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尽管实践丰富,在理论层面,生存权仍是一项存在争议、亟须明确的权利。
作为首个相对全面阐释中国共产党人权理念和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白皮书,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生存权定下了基调,并在此后得到了一以贯之的体现。由此,我们可梳理出中国官方话语中生存权的双重向度:旨在人民能有尊严地在国际社会立足、拥有实现和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良好国内外条件和环境的国际向度,和致力于所有人民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国内向度,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对国际向度的关注均不及对国内向度关注。即使是国内向度,以中国人权白皮书为代表的官方表达也是或较为原则、抽象地从宏观层面强调生存权,或直接以具体实践和数据反映生存权保障,系统性理论阐释有所不足;学界或以生命权为核心,将生存所需的各项权利纳入生存权,或在反对与生命权混同的基础上将生存权作为经济权利或社会权利的一部分,国内的生存权英译措辞更直观地体现了分歧,官方和学者使用过“right to subsistence”“right to life”“right to exist”“right to existence”“right to survive”“right to live”等表述。在国际社会,生存权并不在目前广泛接受的三代人权体系之中,且不乏将生存权贬斥为“以吃饱穿暖取代人权”“不具备权利属性”的已有表达,或是针对反对殖民和追求独立的“right to existence”,或是针对经济安全或社会的经济保障的“right to subsistence”,这些表达在国外语境中的含义,均不能完全体现中国生存权表达的完整旨向。
概言之,生存权在权利属性、内容、主体及与其他人权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争议。倘若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生存权缺乏足够的理论基础和支撑,这不仅无法为中国丰富的生存权实践提供依据和指引,而且会直接影响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构建话语以宣介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人权话语贡献和人权事业成就、获取更广泛的国际认同。而如果只是孤立地分析生存权,即使结论能够自洽,也可能因无法完全兼容中国特色人权体系而“宽严皆误”。因此,我们应以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为范畴,以中国一贯的生存权表达与实践为根基,重新检视生存权的国际向度,实现人权与主权的合理榫接。同时,我们还要检视生存权的国内向度,以发展为轴线和尺度,实现其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的位置锚定和与发展权等其他人权的榫接。就范畴而言,本文旨在于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之中,以中国长期以来在生存权问题上的言行为根基,将中国的生存权表达理论化。就立意而言,本文旨在厘清基本理念,从总体层面完善生存权的理论框架、实现对生存权的定位和界限圈定,从而为此后进一步研讨具体制度、探究生存权具体内涵奠定基础。
一、国际向度:被忽视的中国人权事业基石
二、国际向度的内涵明确与逻辑递进
三、国内向度的逻辑递进:锚定和榫接
四、国内向度的内涵明晰
五、结论
一、国际向度:被忽视的中国人权事业基石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已经证实,若无生存权国际向度,人民无法在山河破碎之中充分实现自己的人权,中国人权事业只会成为无本之木。但与这种重要性略显不称的是,相较于人权的话语表达和研究,对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关注明显低于对国内向度的关注。较少的关注是否意味着并无系统阐释的必要?此外,生存权国际向度和国家主权存在明显重叠,又应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一)关注不足的原因
大体而言,可将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关注不足归纳为“内容上似乎不必”“观念上似乎不愿”“研究上似乎不需”三点原因。
其一,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国家生存与独立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这已有较为丰富的论述和实践。国家主权包括“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个层面,前者意味着国家在本国领域内至高、唯一的权力,后者意味着各国彼此平等、相互独立、免受外部干涉。这是《联合国宪章》的根本所在,是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因而谈及国家生存与独立时,似乎可以直接借鉴既有的主权内容,无须重复阐释。
其二,人权与主权的错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生存权国际向度的“人权成色”。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人权的国际化刺破了国家的“主权屏障”,将原本单纯的国内事项推向国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由此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焦点。但无论如何把握二者关系,共识认为,二者并非同一,而是并列的不同事项。既然多数情况下国家的生存与独立被归入国家主权范畴,那么人权范畴难免会在观念上“不愿跨界”。
其三,生存权国际向度往往被作为人权问题的背景。实现和保障人权最终需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权仍然是人权的主要关切。相比于个人权利的应然范式、实然状态及二者联系,生存权国际向度难免被作为个人权利的“背景板”或不需由人权研究来解决的理论前设。只要国家生存和独立的状态已经确立,此后更好地实现和保障人权就无需再考虑这一问题。换言之,生存权国际向度似乎是人权绘卷的“绘板”,而非人权绘卷的“内容”。
故而严格来说,缺乏应有关注的并不是国家生存与独立等事项,而是在人权范畴内以这些事项为切入点对生存权的阐释。
(二)理论建构的意义
对上述三点看似合理的原因,可以从历史、现实、理论的三个层面进行回应,这也体现了对生存权国际向度进行理论建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一,历史层面。中国一贯强调开放包容、求同存异,各国人权道路、理论和实践可因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而不同。但西方国家和学者因其西方中心主义和一元论的传统,屡屡批判中国的合理主张。倘若自困于传统西方人权话语,便无法合理表达中国立场和观念,因而有必要将中国人权话语表达和体系建构牢牢地扎根在自身的历史发展之中。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不同历史、文化和社会进程必然会在各国人权观念上留下印记。近代的遭遇让中国深刻认识到只有国家独立才能真正实现生存权,使生存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解决的人权问题”。同时,遵循 “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我们应牢记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传承发展至今的历史逻辑起点是生存权的国际向度,而非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理念。
其二,现实层面。当下中国仍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仍存在影响国家统一、稳定的因素。同时,国际上仍有诸多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乱等无序状态,这意味着生存权国际向度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价值。此外,生存权国际向度也与非洲人权体系相呼应,非洲国家经历了与中国相似的悲惨经历和斗争,于1981年制定《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强调各民族均应享有生存权(right to existence),并有着丰富实践。在中非关系持续紧密的情况下,倡导生存权国际向度可以强化与非洲国家的共识,也能够在国际层面为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争取更多的支持。这些都是仅倡导国家主权所不能完全实现的效果。
其三,理论层面。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现代性强调国家本位,以国家为起点、受力点和核心因素,国家是单一的原子式行为体,由此形成的主权起于国家、止于国家,构成一个以国家为核心的帷幕。这难免被指为加剧国家原子主义、激化人权与主权的矛盾。但生存权国际向度能促使主权和人权的榫接:在人权的范畴中,生存权国际向度不仅是其他人权的基础,也能同气连枝,共同彰显人的尊严、价值和福祉。在此意义上,国家的生存与独立并非只及于抽象的“国家”,也并非仅为了巩固国家政权,还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国家之内的人权;相应地,在追求“人人得享人权”的航程中,人权也需借由名为“主权”的方舟遮蔽风浪、驶向彼岸,因此必须平衡个人和集体,避免因权利的滥用而阻碍航程、甚至倾覆方舟。国际向度下,生存权如同人权派遣的“联络员”,经其榫接的人权和主权可构成相互依存、相互约束的双螺旋结构。
二、国际向度的内涵明确与逻辑递进
由上可知,在构建中国人权话语和体系时,应当真正将生存权国际向度纳入人权范畴,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基石。这并非复述国家主权,而是有着独特内涵:“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生存权的提出及为之斗争的背景是“国家主权的沦丧和人民生命的浩劫”。因此,国际向度下的生存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并包含以下要素。
(一)权利主体
国家主权和生存权国际向度均具有国际性、对外性,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主权以政治拟制的国家为主体,生存权国际向度则归属于国家的全体人民。作为比照,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平面”中活动时一般被作为单一的、原子式行为体,即使涉及国内事项,也往往由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政府进行自上而下的处理。而生存权国际向度则表现为“发乎于内、应身向外”:人的各项权利保障首先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基础,这种诉求往往首先在国内社会中酝酿、壮大,而非骤然提至国际层面。但这种诉求不可避免地走向国际,因为其所涉及的国家与民族的独立、统一,本身就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这是由全体人民自下而上起于国内、并反映于国内和国际的诉求,本身就是人权的权利范式,也是人权对传统主权理论的完善:国家对主权的维系,不仅出于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政治学理论中的利益、观念等考量,也应回应其人民对国家生存的诉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的具体权利奠定基础。
因此,生存权国际向度的权利主体当属国家的全体人民。进而言之,将全体人民面对面地召集在一起,逐一考虑每个人的主张,往往是难以实现的。正如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拼搏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独立统一,生存权国际向度是由全体人民在一个致力于救亡图存、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的带领下,在国家及国际社会层面加以实现。此处,“全体人民”指向了“民族”。正如恩格斯指出,一国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对于一个“大民族”,无独立则毋论任何内政问题。推翻异族压迫和实行民主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全民族”任务。这就类似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关系。因而生存权绝不意味着一国的单一族群能以此为由无端进行分裂行为。即使国际法存在着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行使民族自决权也需满足特定条件,不得滥用或颠覆国家的稳定统一。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为了倡导分离,而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接近与融合。这不仅是一切国际合作的民族独立基础,而且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二)权利内容
历史证明,即使四分五裂的国家各部分都存在地方治理政权,也难以真正保障人权。因而国家独立、统一和生存权国际向度间关联密切,这也是把握后者权利内容的关键。
首先,国家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最主要、最有效的载体,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和人民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也是一定的社会阶级组织起来、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形式。其次,不能因此将国家作为追求和实现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唯一形式,因为生存是内含于人性的诉求,贯穿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类历史发展,而源于“以私有制基础的经济发展分割了社会阶级”的国家既非自始存在,也会因阶级消失而自行消亡,以国家作为唯一形式会因忽视了人类社会其他组织形式而失之于“窄”。最后,我们对生存权的国际向度要作动态的、发展的理解,即不认可一成不变地“固定”国家的状态,亦不否认符合历史及社会规律、人民意愿、国际法规则的国家分合与演进。
故而,在理解生存权国际向度的权利内容时,需要明确:国家的独立、统一是人民追求和实现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关键标识和重要形式,但却不是核心目的。生存权国际向度并非只是为了建立国家、也非止步于国家,其在根本上指向人民能够有尊严地、不受侵犯干扰地立足于国际社会,并有一个能够为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各项人权的稳定的国内外条件与环境。因而,无论是一个政权失却这一本心、一味强调权力,还是单一族群以生存权为由、行分裂颠覆之实,都是对生存权国际向度的背离。正因为此,中国始终将生存权国际向度表达为“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生存权国际向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享有主权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业已存在”的既成事实。但在诸如殖民地人民进行反殖民斗争、成为完整国家之前等情况下,国际法上传统意义的主权是很难真正完全享有的。与主权不同,“国家存在”反而是特定区域内追求解放的人民在国际向度行使生存权的根本旨向,而非前提条件。主权无法在自己“诞生”前自证合理性,作为国家主权起点的国家地位(statehood),恰恰是生存权国际向度所欲追求的目标。从这一角度看,生存权国际向度在国际法中能获得民族自决权的法理支持,同时也限制了民族自决权可能存在的滥用情况。这些都已经超越了国家主权或民族自决权单一概念所能涵盖的范畴。
(三)由国际向国内的逻辑递进
如前所述,生存权国际向度“发乎于内、应身向外”,其诉求起于国内社会,但最终仍需获得国际层面的解决。生存权国际向度的面向不仅仅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拟制,或国际法意义上因符合特定条件、得到他国承认而获取国家资格。根本而言,生存权的国际向度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通过不懈奋斗,为真正实现和保障各项人权创造条件。国际向度是生存权的起点而非终点。
与所有人权相同,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存权,最终关怀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但人权的实现并非自然而然的,而是要求必要的内外环境、物质基础、机制体系等条件。国家因人民的生存权诉求而建立,也因此背负其满足人民生存需求的义务。由此串联,我们也能明确生存权双重向度的递进展开的逻辑:发乎于内、应身向外、再由外至内的递进深化。生存权因人民的生存诉求而起,人民需要在相对安稳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无后顾之忧地从事生产生活;继而,在生产生活之中,也只有先解决温饱等基本生存问题,人民才能无后顾之忧地追求更好更全面的发展。
逻辑层面的双重向度递进并不意味着就此将生存权划分为界限明确的前后阶段。如前所述,国家独立、统一并非一经实现便一劳永逸,古今中外多方因素导致国家再度失序甚至倾覆的实例比比皆是,因而必须时刻保持对不安定因素的警觉。这意味着,生存权的国际向度并非在新中国成立的那一刻就能功成身退,而是自始至终都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根基与压舱石。抛却国内向度、只谈国际向度,无异于买椟还珠;抛却国际向度、只谈国内向度,难免如空中楼阁。因此,生存权的国际向度和国内向度必须有机结合在一起。
三、国内向度的逻辑递进:锚定和榫接
在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由此延伸出生存权的国内向度。此处“人民”不能只停留在国际,而是要继续深入在国家内部;不仅是集体层面上的民众集合,而且要在个体层面上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集体层面和个体层面在统筹权利的发展与实现时或许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生存权国内向度的基本旨向、权利价值及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所处位置等方面是和谐、一致的,并可作共同分析。鉴于生存权与其他人权存在着实质性的重叠,直接为生存权划定范围,可能会因失之于度而过宽或过窄,本文考虑先行“定分”,明确生存权的国内向度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的立足之处,实现体系锚定,并以锚点为中心向外探究生存权的内涵及边界,以期实现与其他人权的榫接。这也体现了生存权国内向度的逻辑递进。
(一)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发展轴线
锚定生存权国内向度的位置,继而论述其权利逻辑的递进,这要求我们首先对中国特色人权体系及其关键节点有着全景式的认识。结合近年中国发展理念、人权话语和实践,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已经处于中国人权事业的首要位置。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战略已经开始转向构建以发展权为核心、以发展为轴线的人权话语体系。这意味着,发展和发展权对生存权国内向度的理解和锚定至关重要。
起初,发展权与生存权都有相同的困境:随着实践的丰富,发展权不可避免导致与其他人权存在重叠,彼此界限亦难以把握。为解决这一难题,发展权被视为权利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诸多与发展相关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发展权就是相关人权的简单累加,也不意味着发展权直接覆盖或取代了其他人权。进一步来说,在发展的过程中,各具体人权分属于相关的具体领域,并直接推动各领域的权益保障和事业发展,而发展权则以发展机会均等、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等作为导向,从宏观和整体层面统筹全局、指引方向,协调发展过程中各项人权间的关系、处理不同权利的冲突和竞合,确保人人能够获得非歧视的、平等的发展机会、保障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并最终享受发展的成果。当各领域都取得发展成果时,发展权自然也得到了促进。
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既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动力,也是串联包括发展权在内所有人权的轴线。但发展并不独属于发展权,而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多领域人权事业的全面进程,遵循以人为本、平等且不歧视,促进物质或非物质的基础需求,持续不断地提高所有人的福祉。所有人权都需要通过发展来实现和保障,生存权亦然。因此,倘若简单地将发展权理解为实现发展所需的所有权利,就会不当扩大发展权的范围,也会减损了他人权的存在意义。既然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核心轴线是发展,发展也并非专属于发展权,便可根据不同的发展程度来划分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这意味着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以发展轴线为进路、以发展权为参照,探明生存权国内向度是合理、可行的。
生存权同样是中国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以中国人权白皮书为代表的官方表达中发展权并列、并重,对二者的论述也往往先于其他人权,这意味着在国内人权保障的语境下:首先,生存权应当和发展权一样,不应被视为相关具体人权的简单相加,也不应削减其他人权的独立性和存在意义;其次,二者处于相同的逻辑层次,彼此不是包含或隶属的关系,且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界限。这是理解生存权的关键所在。
(二)发展轴线上的锚定和锚定基础上的榫接
以发展为轴线,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在不同的发展程度必然有着不同的首要追求。从个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发展状态和阶段下,人的需求也可被分为不同层次。在断绝必要生存资料的情况下,一些人的确能够凭借意志和道德坚守更高层面的追求,但这显然难以长久地推广到整个社会。“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般来说,只有在满足低层次需求后,人们才会进而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人最基本的需求是生存,通过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可以有效实现人的需求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看,当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均处于较低水平时,提高发展水平首先以消除贫困、实现温饱为目标;也只有随着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贫困等涉及人的基本生存保障的事项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后,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的目标,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
这便体现了生存权“步步为营”的逻辑递进:在国际向度为进一步保障其他各项权利提供条件的基础上,国内向度进而强调通过确保人们在生存上无后顾之忧,为人们进一步追求更好的发展提供基础。因此,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语境中,无论是个体层面还是整体层面,当发展程度较低时,生存权的国内向度无疑是此阶段的主旋律和“总指挥”,尊重和保障生存权也是此阶段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生存权的国内向度辐射并涵盖了发展轴线的起步阶段,对应着发展程度较低的状态,成为以发展权为核心、以发展为轴线和尺度的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起点。
与发展权相似,生存权的国内向度在实践中确实触及了诸多领域,任何领域都必须以人最基础的生存需求的满足为前提,这也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底线要求。对任何人来说,当其发展水平尚未达到基本生存标准时,亟须解决温饱等直接影响人能否生存的问题,此阶段发挥主要作用的是生存权。就个体而言,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当超出生存权的阈值,意味着此时不再存在能否生存的后顾之忧,并能以生存权所提供的保障为起点,由发展权“接手”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得到全面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就集体而言,一般来说,当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时,社会成员所能获得的资源必然有限,因此实现和保障生存权是更关键的内容;而随着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逐渐提升,社会成员的资源和机会也会不断增多,贫困和生存难题逐渐被解决,人们开始追求更高水平的生活,因此发展权的作用便逐渐彰显,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存权不再重要,鉴于发展的不平衡性,发达的社会中也会存在一些仍需保障基本生存的人群,这些群体的发展权同样要以尊重和保障生存权为前提。
故而,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以生存权国际向度为基石、以发展作为基石之上延伸而出的核心轴线,而生存权的国内向度对应着发展轴线的起步阶段,以最低生活保障为界,生存权与发展权上前后接续,构成了有机的榫接关系。随着发展程度的提高,人的需求范围及人权能够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可为人们提供的关怀也越来越多。这种基于发展的榫接递进,在实践中有着丰富佐证。例如,中国的脱贫攻坚行动并非单纯地从物质上为贫困人口提供生存必需品,还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减贫行动,贫困人口生存权得到有效保障,也为此后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四、国内向度的内涵明晰
结合上述对生存权国内向度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的位置锚定及与发展权榫接的逻辑递进,可进一步厘清生存权的权利内涵。
(一)权利属性
在国内维度上,与发展权相似,生存权与其他人权、尤其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相关权利间存在内容的重叠,这是生存权理论构建需要回应的问题,也是必须尊重的客观现实。结合前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榫接关系,发展权的权利束属性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生存权。
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各项人权都是在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产生的。在中国人权话语表达中,许多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指标可同时用于论述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此情之下,结合前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联,既然作为权利束的发展权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诸多相关权利,并对这些具体权利起到导向作用,那么将生存权同样作为权利束并不存在障碍。生存权的国内向度着眼于集体和个体层面的人的基本生存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核心旨向是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所辐射范围窄于致力于推动人的更好、全面发展的发展权。这实际是在发展的轴线和尺度下,对中国特色人权体系进行的体系解释。
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权利束属性及以发展作为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轴线,并不意味着二者于发展轴线上“双剑合璧”就能完全覆盖中国特色人权体系。如前所述,发展权不是所有发展所需权利的简单相加,生存权也不是所有生存所需权利的简单相加,没有也不应该取代或覆盖相关的人权类别,而是在实现和保障人的最低生存标准的过程中,串联、统筹和协调能够发挥具体功能的相关权利,打破原有的不同权利各自为政、孤立发展的状况。同样,生存权不应是包罗万象、统括所有权利的“超级权利”,而是存在一定范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生存权等同于人生存所需的权利,因为所有人权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很难说何种人权是生存所不需要的。混淆生存权和生存所需的权利,会导致所有人权都被纳入生存权,并不当地扩张其范围。这里尤其需要区分生命权(right to life):生命权关注禁止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和国家保障生命权时的应负义务,这尽管至关重要,但实际上并不需要归入生存权的范畴,生命权的重要性也不需借由生存权体现。倘若将生命权纳入生存权之中,不仅弱化了生命权,也与中国一贯的生存权表达与实践存在出入。
(二)权利内容
在国内维度,生存权需要每一个具体的人都“真正享有应有的人格尊严……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就基本解决了”。这实际反映了生存权的“底线”内容。衣食住行等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同时包含着生存权所体现的基本生存标准和发展权所体现的更高水平的追求。从发展的角度看待这些人民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事项,便可以大体上划分出相关事项的低标准和高标准,从而以发展程度和水平对这些事项进行有机整合,其中的低标准部分划归生存权的权利束,高标准部分则属于发展权的权利束。这也揭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根本性差异。而生存权所体现的“底线”可以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进一步展开。
在物质层面,人类为了创造历史,首先需要生存;为了生存,首先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是人类首个历史活动。结合历年中国人权白皮书的论述,“底线”从最初的衣食住行、寿命和健康水平,到之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扶贫工作,再到保障经济稳定与发展、抗灾救灾、社会保障与救济、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断丰富,涵盖了人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各个方面。“底线”旨在确保人能获得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从而为进一步实现其他人权提供基础,而不是试图完全满足人的所有愿望和需求。这在中国近年来脱贫攻坚的奋斗历程中得到了诠释。同时,基本生存保障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在不同时期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变化而波动,且能够得出一个相对客观可行的、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阈值作为衡量标准,使生存权在认定上具有明确性。
在精神层面,“底线”体现为人的尊严,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应是目的而非手段,只要从事无害社会的活动,人人都能凭自己的能力获得相称的生活,这也是人权的目的性价值。人的尊严是统帅各项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指向的是人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平等和获得尊重,因此是“权利的权利”“人权的担保”。人权植根于人的尊严,人权的价值也在于维护和巩固人之所为人的基本尊严。因此,生存权并非仅仅是所谓吃饭权、活命权、动物式生存,还应以人的尊严为基础。中国的生存权话语和实践完全拒绝通过牺牲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权来换取维持生存的物质条件的“生存交换合同(subsistence exchange contract)”。
(三)权利主体
作为首要人权,生存权是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起点、底线,也是充分享有、继续追求其他人权的前提。因此在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生存权具备人权的普遍性,并得为任何人所具备。但在功能层面,生存权则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并可由此将权利主体划分为显性主体和隐性主体。
在中国,保障生存权的主要形式是扶贫、社会救济等实践。而这些实践显然是有目标性、针对性的,并非为了服务生活富足者。不同于以“普遍、抽象存在的市民”为主体的自由权,生存权所强调的社会保障等特定事项主要面向社会中贫困者、失业者等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和个别性的人;只有连最低限度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不得不寻求国家保障的人,才是显性的权利主体;而已经能够立足社会乃至追求自我实现的人,属于隐性的“潜在权利主体”。这在国际人权法中也能得到支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最低标准和最高追求,而最低标准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脆弱和遭受排斥的群体和个人的福祉而奋斗”。
因此,“所有人都具备生存权”和“并非所有人都需主张生存权”之间并无矛盾。在规范和价值层面,生存权是对所有人开放的,曾经的生活富足者沦落到需要国家救济时,仍能主张生存权;当一个人的发展水平已经超越了前述“底线”阈值、并处于追求自我实现的阶段时,生存权对他们来说是“休眠状态”,也只在再次处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的境遇时才会被“激活”并发挥作用。因此,可通过生存权“底线”所体现的基本生存标准来区分生存权的主体:未超越这一阈值的便是显性主体,超越这一阈值的则是隐形主体。
正如前文对生存权国际向度的论述中,国家独立、统一并非一经实现便一劳永逸,主体的显性与隐性之间的流动性也体现了生存权国内向度的持续进程。对所有人来说,基本生存标准并非是一经满足便永久生效,曾经衣食无忧的人也可能因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中众多风险因素而面临生存危机,当下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便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即使中国已经取得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卓有成效地消除了绝对贫困,生存权的国内向度仍应持续得到重视。
五、结论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所形成的人权话语及构建的中国特色人权体系,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从人民的立场上定义人权。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点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人权事业是阶段性的:首先需要实现国家生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飞跃。这一过程中,发展是不变的动力。
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充分表明,生存权存在着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向度:国际向度指向了人民能够有尊严地、不受侵犯干扰地立足于国际社会,并有一个能够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各项人权的稳定的国内外条件与环境,发乎于内、应身向外,实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有机整合,其并非二者简单相加,而是强化了从人权维度对国家生存的关注,为进一步保障和实现人民各项人权奠定基础。继而,生存权从国际向度递进至国内向度,以人权的国内保障为场域,锚定于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发展轴线的起步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与发展权的榫接,以发展为轴线,表现为“底线”性的权利束,主要关怀那些需要保障基本生存的人群。
因此,生存权整体上呈现出螺旋上升式的发展递进的权利逻辑,国际向度和国内向度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起点。即使目前上述生存权的双重向度在中国都基本得到了保障,但为了巩固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构建话语以宣介中国人权事业的成就、获取国际认同,并持续为中国丰富的生存权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指引前进方向,并应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中的风险与挑战,生存权的地位仍应继续被肯定。
当然,也正如文中说明的,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分析生存权,着重于“定分”,类似于生存权的“总论”部分。对于生存权“分论”应涉及的内容,尤其生存权国内向度的权利束所涉领域及相关具体权利,本文因篇幅、立意等因素而未展开讨论,这也是笔者后续思考的问题。
【来源】《人权》2021年第3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