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锦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人权》2022年第6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095)、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项目“中国人权道路的理论阐释与话语塑造”(项目批准号:2022CXTD05)阶段性成果。
摘要
内容提要: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共同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自然也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是一条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中国培育出创新型人权法理,构建起优化型人权制度,开拓出发展型人权进路,建立起和谐型人权关系,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既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特色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制度和实践范式,开辟了人类人权文明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推进和拓展,有力证成了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总和的中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成功走出人权发展新道路,必将改变世界人权发展的基本格局,深刻影响人类人权文明的进程和走向。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人权道路;人的全面发展;人权文明;
一、引言
现代化是工业革命以来的世界性潮流,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方向。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现代化的中心。现代化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关于人的发展问题,不断为实现人的更好发展创造更加充分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标志,自然也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旨在推进国家现代化,实现更高形态的社会发展,使中国迈进世界先进国家行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还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这就是: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从人权的维度认识和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上述五大特征,正是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实践上的主要内容,其中蕴涵着生存权、发展权、幸福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基本元素。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是一条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人权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内容。正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事业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构建起人权发展的新逻辑,创造出人类人权文明新形态。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视域探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找出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人权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有助于加深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的认识,有助于加深对中国人权智慧、中国人权方案、中国人权实践世界意义的理解,有助于加深对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把握,进而有助于更加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二、创新型的人权法理
“人权及其来源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它需要法理的证成;人权不能只是淳朴的信念,它需要升华为深刻的法理。”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因为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文化条件,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人权法理,诸如“天赋人权”论“法赋人权”论和“社赋人权”论,等等。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和拓展,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体现创新精神的人权新范畴新概念新表述,奠定了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坚实理论基础。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新时代中国人权法理在内容和范畴上似应包括:其一,在人权的定性和定位上,强调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其二,在中国共产党与人权的关系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三,在人权的发展道路上,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愿望来决定,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其四,在人权的主体上,强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五,在人权的内容上,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六,在人权的实现路径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其七,在人权的发展目标上,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不断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八,在人权的评价标准上,强调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有人权,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不能以别的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其九,在中国人权与世界人权关系上,强调中国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致力于与各国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上九个方面,构成了新时代中国人权法理的基本范畴,是一个较为完整、全面、系统的人权理论体系,成为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根本遵循和指导原则。
“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如果要用一个学术理论词语来概括新时代中国人权法理的思想核心,那么非“人民人权”莫属。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人民性是新时代中国人权法理的显著标志,决定了发展中国人权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时更是明确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
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的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新时代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正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把发展人权事业紧紧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环节上持续用力。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从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再到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又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些具有中国特征并体现人权真实性的人权话语,无不反映出人民至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精神。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依归,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发展人权的最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最深刻地反映了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本质所在。在谈到检验一国的人权状况标准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
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超越了西方“天赋人权”学说和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狭隘性和局限性,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基础上从新时代发展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出发而提出的新的人权法理,其创新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认知观念说明,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不断发展的,人权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所谓“天赋人权”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民人权法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关于人权的基本立场。同时,人民人权法理又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进步新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历史哲学理论:人民人权法理正确把握执政党、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兴国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人权法理注重人权发展的历史过程性,认为人权是过去的,也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实现人人享有充分人权的美好梦想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人民人权法理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努力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人民人权法理强调各项人权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强调人权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权是现实的、具体的认知观念说明,发展人权事业必须从一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出发,要尊重人权发展规律,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空谈人权。进一步看,“人权是现实的”说明,发展人权事业要立足当下,立足于现实,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不断满足每个人的现实需要;“人权是具体的”说明,人权并非绝对的、抽象的概念,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存在,脱离具体实际空谈人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来发展和保障人权,而不是照抄别国模式或者以别的国家的标准来衡量中国人权,更不是脱离中国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也正是基于人权是具体的、现实的考量,中国坚持反对有的国家推行“普世人权观”,反对搞人权双重标准,反对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
第三,强调人权是全面的、共同的。人权是全面的、共同的认知观念说明,人权是每个人的人权,也是所有人的人权;人权是某个方面的人权,也是多个方面的人权。全面性的、共同性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也不是一部分人权利被忽视的人权,而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人权,是一个都不能少的人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权利保障,努力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共同享有。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说:“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同时,全面的人权也是各项人权全面发展的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权利,还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健康权、安全权等权利。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协调增进各项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无不体现出全面性、共同性的人权特征。
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总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是创新型的人权法理。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生成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一项重要理论创新成果,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和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源泉。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开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境界,以中国智慧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社会大变革时代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时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人权理论也在不断创新。以人民人权为思想核心的人权法理,以历史的态度、人民的立场、发展的观点、全面的视角看待人权,构建起了属于伟大社会变革时代的新的人权法理体系。
三、优化型的人权制度
制度具有决定性,是事业发展成败的关键。人权是一种思想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实践。优良的人权法理,需要优良的人权制度来保障方能得以实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其目的在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就制度而言,在未来的“联合体”中,社会主义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一定要优于资本主义或其他社会形态。中国式现代化,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把中国与世界、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从国家基本制度到各项工作制度,从大政方针到各项具体措施,从对内政策到对外政策,都建立起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优化型制度体系。
在广义上,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特征,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这也是中国人权的上位制度,构成中国人权制度的根本。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人权制度的鲜明特点和最大优势。“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国情的选择。很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领导,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中国不断走向发展进步,能够使中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中国人权的根本制度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中国革命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华民族走向强盛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实现了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为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提供了基础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确保了全体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平等性、共同性,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奠定了重要制度性基础。
在狭义上,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基础的包括多项具体制度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主要有:
1.人民民主的人权制度。民主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优良的民主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意所在。人民民主制度,亦即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在中国,国家各项制度都围绕人民当家作主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也围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来运转。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发展了人民当家作主理论与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蕴在于:第一,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保证并扩大了人民充有序政治参与,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第二,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首要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民享有政治权利的核心。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有充分的规定。近年来国家重视保障人民真正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利,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适当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第三,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平等参与权利。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权利。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人民全面和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得到更好发挥。
2.良法善治的人权制度。法治是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良法善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领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各个环节,不断健全人权法治保障体制机制。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立法,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权法律制度。截至2022年4月20日,国家现行有效法律共292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法制基础日益夯实。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廉洁高效、正当履职的法治政府,切实完善人权行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人民权利是否得到切实有效尊重和保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三是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推进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指引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正司法旨在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取得实际成效。四是坚持全民守法,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培育人权法治文化。国家每五年制定一期普法规划,并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和命名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制度化做法,努力提升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开展对公职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引导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3.平等共享的人权制度。实现平等共享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平等共享是其核心精神。平等共享的人权制度,以实现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为目标。一方面,平等共享的人权制度,努力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来,并且共享发展成果。在谈到共享发展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平等共享的人权制度,坚持以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处于弱势,是权利保障的重点。多年来,国家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努力使特定群体都能平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活动,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在实践中积累并设计出一整套符合国情的共享发展成果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了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已超过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已进入世界公认的普及化阶段,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不断得到更好保障。健康中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到持续推进,我国居民健康水平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平等共享的人权制度还表现在对共同富裕的不懈追求上。实现共同富裕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同时,实现共同富裕,还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4.系统设计的人权制度。中国式现代化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上的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通过系统的顶层设计来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整体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多年来,我国坚持把保障人权、发展人权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各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政策相统筹、相协调,构建起了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体制机制。近年来,正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党和国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议或规划以及涉及多项事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等,对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项权利作出政策和制度安排。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将“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为对应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自2009年起,我国已连续制定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制定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多年来,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诸多涉及就业、减贫、健康、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方面的政策意见、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均寓人权事业发展于各项事业发展之中。
由上可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构建起的人权制度,是一种保障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优化型人权制度。这种人权制度以社会主义为原则,奉行民主、法治、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折射出人民人权法理的精神力量。这种人权制度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权制度,在人权保障上体现出整体性、共同性、一致性特征。这种人权制度既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权发展实际,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人权制度性建构。
四、发展型的人权进路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没有发展,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就不会有人类文明成果的出现。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走出的一条人权成功进路。
回溯历史不难发现,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现代化事业推进相生相伴,现代化建设自身就包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果断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并由此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的现代化发展思路。为使人们对现代化发展有一个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深刻印象,邓小平提出了“小康之家”概念,并提出了“翻两番”发展目标和“三步走”发展战略,强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使人民过上更加殷实生活。邓小平提出的现代化发展理论,实质上就是在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现代化与人权的关系由此便清晰地呈现出来。此后,在人民生活总体水平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跃的基础上,党中央又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代化建设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后,在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断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和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就成为现代化发展与保障人权的一个新的选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重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其中包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以及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紧密相关的内容);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时,也正是中国人民人人享有更加充分人权之日。
中国所以走上发展型人权进路,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首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走发展型人权之路,是基于中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正确选择。
中国式现代化,起步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国情之中。近代中国,多灾多难。据估算,旧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长期处于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到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一遇自然灾害,更是饿殍遍野。生存和发展曾经是中国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成为发展中国人权的最优先选项。经过新中国一段时期的建设,虽然中国的发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特别是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文化、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使人民摆脱贫困并尽快富裕起来,依然是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据世界银行全球低收入国家贫困线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中国9.45亿的人口中,有82%生活在农村地区,其中又有95%为贫困人口。1978年,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甚微,经济产出水平较低,导致许多基本生活必需品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发展经济,摆脱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依然是改革开放初期推进国家现代化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的整体发展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对此,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一是从减贫看。按照现行贫困标准计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而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中国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二是从人均预期寿命看。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只有35岁,到1981年改革开放初期时已上升到67.8岁,而到2021年时又上升到78.2岁,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三是从高等教育发展看。1977年恢复高考时,中国仅有27.3 万名学生能够进入大学,而到2021年时普通、职业本专科招生达1,001.3万人,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我们还可以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用以衡量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发展水平)来理解发展对中国人权的重要促进作用。该指数三项基本指标为预期寿命、教育水平、生活质量。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从1990年的0.501上升到2021年的0.768,多年来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状态;而且,中国是自1990年该指数开始发布以来,唯一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跨入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国家。
其次,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走发展型人权之路,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
一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物质资料的生产永远是第一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正是遵循了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将维护和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显著地改善了人民生活,成功地解决了发展中最为紧迫的人权事项。另一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世界历史前进的动力。而坚持人民第一的观点,就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以发展保障人民利益,以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其目的就在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在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尽管发展的内涵十分丰富,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维度和不同层面,但毋庸置疑的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即经济发展是全部发展的重要基础。离开了经济发展,其他方面的发展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保护和发展人权自然也无从谈起。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牛鼻子,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经济发展带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人权,走出了一条以发展促进人权的新路子。
最后,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走发展型人权之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人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同时,人权又是具体真实的现实存在,与每个人的实际需要相关。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规律,人权的全面实现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历史过程,即由不充分到相对充分以至更加充分的发展过程。发展型的人权进路在人权实现上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发展型的人权是以生存权为首要的人权。依据生存权理论,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条件获得保障的权利。人的生存权既包括人的生命权以及相关的人身安全权,又包括人的生命延续权,即人们正常生活应当具备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物质保障。具体来说,生存权主要包括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各项权利。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权,那么其它各项人权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人只有获得可靠的生存权,才有可能在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获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因此,从人权的权利谱系看,生存权居各项权利的首要地位,生存权是实现其他各项人权的前提和条件。正是基于这样认知,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就明确宣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所要解决的首要人权问题。
第二,发展型的人权是以发展权为基础的人权。国际社会关于发展权的理论提出并发展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与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在时间上大体相当。发展权理论的提出契合了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发展实际。这是因为:其一,发展权与生存权相统一,二者不可分割,互为表里,生存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存。发展权理论认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发展权。”其二,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人权,也是一项基础性的人权,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还包括政治发展权等,与中国人权发展在总体要求相适应。其三,发展权既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统一体。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强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坚持以发展提升发展权保障水平,并以发展权促进各项人权发展,不断为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发展型的人权是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人权理论认为,一切社会的发展最终都应当落脚到人的自由、安全和幸福上。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的价值目标,为人人所向往。幸福权,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起就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做出阐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重视人类幸福问题。马克思主义幸福观重视人的需要及其满足,认为这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认为,幸福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和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一次新的表达,赋予新时代中国人权全新意蕴。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其代表的幸福观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同时,这种幸福也不是简单的个人幸福,还包括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是以幸福这一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为标识,对人权概念进行的一次新凝炼。
第四,发展型的人权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的人权。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理想追求。恩格斯在谈到人权与共产主义的关系时曾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毋庸质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权目标路途漫漫。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能开始”,而按照事物的本性,“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活领域彼岸”,“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因此,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没有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没有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不可能建立起“自由王国”的。在现实社会中,唯有通过中国式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使人民生存权不断得到更好保障,发展权不断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幸福权不断得到更加全面的获得,才能为建成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王国”创造更加充分的条件。
发展型的人权进路,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使人权保障不断向新的更高水平迈进,开辟出一条人权事业发展新路子。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走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中国走的“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不是简单的以人权看待发展,将人权与发展对立起来,而是将发展与人权统一起来。中国坚持在现代化建设中发展人权事业,以现代化推进人权进步,同时又以人权进步检验现代化成果,实现了发展与人权的二元互动。
五、和谐型的人权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追求全体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并实现最大化。因此,在人权发展上,建立一种和谐型的人权关系,使各项人权以及与人权相关联的基本要素在非对抗中实现共处,就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极具意义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征。
中国式现代化建立起来的和谐型人权关系,集中体现在实现了人权关系的“四个有机统一”上。
一是实现了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有机统一。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是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着错误,传统社会主义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按照马克思主义“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理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一个统一体。中国式现代化,既重视集体人权的发展,又重视个人人权的保障,努力使二者相协调、相促进。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没有集体人权,个人人权会失去存在的前提和根基。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个人的命运同民族、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和民族是个人的坚实后盾。与此同时,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的基础。没有集体人权的发展,固然不可能有个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如果不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同样也不可能有更好的集体人权发展。马克思主义在重视集体权利保障的同时,还特别强调要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发展,认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及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正确理解集体发展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视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源泉,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依托,努力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中国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统一,创造性地调动了集体与个人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优化,促进了个体的人与制度的人的共同发展。
二是实现了主权与人权的有机统一。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人权理论中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到底怎样,基于不同的人权观和人权法理,有着不同的理解。说“人权高于主权”,显然是不正确,而说“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也是不准确的。在人权已经成为世界性普遍话语的背景下,在中国成功走出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人权发展道路的情况下,在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条件下,旗帜鲜明地讲人权,占据人类道义高地,就成为把握中国与世界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一致性日趋明显。一方面,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国家的主权,就不可能有人民的人权。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应该是一种“类存在物”,人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原子,个人所带有的身份、角色和地位等,都依赖于社会和国家。邓小平曾经说过:“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这便是强调了主权对人权的重要性。在一国之内,主权国家对人权有保护的责任。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国界,人们分别在各自的国家中生活,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就是每个国家政府与人民的最高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中,不论是集体人权还是个人人权,都必须依赖主权的庇护。另一方面,人权是主权的目的和归宿。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明确了在主权国家内人权必须得到尊重的不可侵犯性。中国式现代化主张的人权与主权统一,其中的人权与“利用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人权”并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利用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人权”,并非真人权,而是借人权之名行反人权之实。
三是实现了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有机统一。人权理论认为,在人权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上,存在着“消极的人权”与“积极的人权”两种不同关系。通常认为,“消极的人权”突出个人的人权主体地位,强调个人的意志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积极的人权”突出国家的主体地位,由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配合个人权利的实现,包括工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各方面主动性创造性,既“积极作为使公民个人和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又“不得肆意侵犯公民个人应当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利和各种自由”,努力实现“积极的人权”与“消极的人权”的和谐统一。在中国式现代化人权谱系中,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是各项权利和各类主体的统一体。以生存权为例,人类对“生”的追求与生俱来,生存权以人的生命为载体和内核。西方国家法律一般规定,非经法律正当程序,生命权不得剥夺。这显然是一种消极的人权观。而就包括生命权在内的生存权而言,已经不仅是一项需要外部消极不侵犯的权利,更呼唤积极有效地予以保护,做到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统一。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中国第一次提出并实践了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克服了西方把空洞的个人自由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历史局限,极大地丰富了人权话语内涵,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的一次重心定位和价值优化。
四是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显著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是由人权自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因为人权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和实现。因此,人权必然受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以及在个人、群体和社会三者相互关系中,某一主体享有某一人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的,追求的是人民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人权。建立在“人民人权”法理基础上的优化型人权制度,是个人、群体和社会在权利上的协调平衡发展,只有在相互承担义务的社会共同体中才能得以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一个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的关系,一方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维护他人的正当权利,实现个人与他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正常互动。而且,这种权利与义务 的统一性,也表现在对国际人权事务的把握上。在国际活动中,各个国家都应当享有国际人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享有超越国际人权公约之上的特权,也不应当强制任何国家履行超越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有损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义务。任何国家在对待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上,都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原则。
中国式现代化建立起来的和谐型人权关系,还表现在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国人权与世界人权的关系上。面对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以开放、包容、合作的精神对待世界,主张文明互鉴、文明和谐、文明共存,不以一种文明去框定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人权保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一方面,中国积极借鉴包括人权文明在内的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截至目前,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中国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各条约机构的审议。另一方面,中国努力以自己的发展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和全球发展、全球安全等重要倡仪,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成和积极响应。针对世界人权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努力以和平促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不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提升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健康权发挥着积极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所致力于建立的和谐型人权关系,较好地把握了个人、群体、社会、国家等不同人权主体相互间尊重和保护的原则,展现出当代人权文明的一种新精神。这种尊重差异性、寻求共同性而不是歧视和对抗的和谐型人权关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弘扬,也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六、结语
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在过去几百年的大多数时间里,人权一词基本被西方所独享,其解释权也被西方国家所垄断。人权既是西方国家的口号和“专利”,又是他们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而其他文明形态中的国家多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很难掌握人权话语权。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培育出创新型人权法理,构建起优化型人权制度,开辟出发展型人权进路,建立起和谐型人权关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制度和实践范式。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开辟了人类人权文明新境界。中国为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提供了自己的方案。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一条引领和促进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康庄大道。在这条道路上,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三者的有机统一,创造出一种人权文明新形态。中国人权的成功实践,不仅使中国人民日益享有了更加充分的人权,而且有力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实践,改变了世界人权基本格局,深深影响了世界人权走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未来的岁月里,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拓展,中国人权事业必将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中国必将对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